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認定一起來看看吧
由 謝空青 分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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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然,勞動法律關系具有特殊性,但在民事侵權領域,仍要依據(jù)歸責原則確定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損害后果的賠償責任。
勞動關系中,由于勞動者較之用人單位處于弱勢地位,歸責原則的確立也應注重對勞動者的保護,因此不宜適用民事侵權領域的嚴格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,可參照適用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過錯責任原則。
如果對勞動者的職務行為沒有任何的約束,勞動者就可能濫用其權利,從而侵犯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。因此,勞動者對損失的發(fā)生主觀惡性較大時,用人單位當然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相應的責任,但應當限制用人單位的求償權,防止其求償權的濫用。因此,綜合考慮各種情形,勞動者的過錯應限于故意或重大過失,如果僅是輕微過失或疏忽,可考慮免除勞動者的賠償責任。
實踐中,爭議較大的是一般過失。依據(jù)勞動立法的精神,一般過失屬于勞動過程中正常的勞動風險,可歸入企業(yè)的經營風險,由企業(yè)承擔。只要正常履職,勞動者就不應承擔任何經營風險, 除非有重大過錯,都應當免責免賠。
對于勞動者過錯的證明責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,由此提高用人單位的求償門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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